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5-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2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