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5]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4
实施时间: 2005-3-14
失效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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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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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文被以下法规所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31
 实施时间:2013-10-31
 失效时间: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