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5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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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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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