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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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 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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