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 [2004]151 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6
实施时间: 2004-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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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82号),现将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应按‘ 两个低于’ 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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