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版行业、新闻单位支付劳务费和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4]1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征收局、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区局:
  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税源之一,出版和新闻单位是主要的代扣代缴单位。据调查,代扣代缴单位在具体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中存在一些政策问题,影响了代扣代缴工作质量。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和明确出版、新闻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版、新闻单位支付个人稿酬具体扣税问题出版、新闻单位支付作者的稿酬时,必须按出版物(书)上实际列明的作者人数和作者个人实际取得的稿酬金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作者的稿酬所得必须依每一个作者的实际取得所得金额的签名明细表,依此作为计算代扣代缴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