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6]3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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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机构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机构”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领有法人营业执照、在广州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固定企业业户(以下简称“企业”),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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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三、关于项目界定及清算时点的问题  《办法》中涉及的房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同一立项分期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在最后一期开发的建筑物竣工结算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备案表》的次季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部分失效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