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6]4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3
实施时间: 2006-3-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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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现就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应自2006年4月1日起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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