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8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
实施时间: 2004-4-2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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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和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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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