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及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7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4
实施时间: 2004-3-24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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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有关税务凭证,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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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