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3]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