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7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失效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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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减少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使用。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公路货物运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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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