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7]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9
实施时间: 2007-3-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