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事项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同级财政部门审查通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通过备案方式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需要提供《计算机替代手工处理会计业务备案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