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0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9
实施时间: 2003-6-9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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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对以前的部分涉及会计制度方面的税收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纳税调整项目备查簿制度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实行适度分离的原则,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较多,为了加强管理,企业必须设置纳税调整项目备查簿,分类、逐项如实登记纳税调整项目的标准、原因及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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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