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3]3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
实施时间: 2003-4-2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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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以及分配后转入投资者的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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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