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4
实施时间: 2003-4-14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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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管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保证国家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决定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发票为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时需要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通用发票为机开票,手开无效。
  三、通用发票自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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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