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30
实施时间: 2003-1-30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征收局,各市地税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营业税、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问题
  1、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用于其他经济类型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