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6]4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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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和加强外贸企业异地货源退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退税的衔接与配合的有效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登记、管理、督办等工作,对违反函调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应发函调查第(一)至(三)种情况,若供货企业在我省境内,各地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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