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6]28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9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9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