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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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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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26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