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办发[2007]27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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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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