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正]
发文文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法规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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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月24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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