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5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0-6-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应按全额在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同时将减征10%的收入部分在第18行“免税所得”中填列?
  请依照执行?
  附:商务部?财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