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办[2007]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2-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7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鉴证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有利于化解征纳双方涉税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作用,严格按照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与《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涉税鉴证业务的受理。对税务师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