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02]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2-9-24
实施时间: 2002-11-1
失效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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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范保险市场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保监办转发所辖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下属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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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15]5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5-1-7
实施时间: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