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7]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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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实施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组织。上海市财政局对全市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市财税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单位持证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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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4]16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4-2-13
实施时间: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