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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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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