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1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2
实施时间: 2006-7-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印发是总局为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解决连续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平税收负担的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审核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一)要指定政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