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6]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1
实施时间: 2006-4-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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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实行政府限价的商品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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