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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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在地税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时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国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集中一次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作为当期当年预缴税款处理,超缴税款可以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或申请退库。具体操作如下:
  (一)已代扣税款需抵缴税款的纳税人,须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同时报送代扣税款缴款书的正式件和复印件。经管理员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右下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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