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9
实施时间: 2006-3-9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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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无统一开票软件前,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商)品信息维护、票种限额控制设置、发票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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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