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0
实施时间: 2006-2-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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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小型出口企业年终一次性退税及免抵调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型出口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上一年度应退税额。其上一年度应免抵税额,在年度应退税额清算完毕后办理调库。
  二、年度应退税额的计算按照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与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所属上一年度12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免抵退税额(第20栏)“本年累计”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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