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2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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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审批
  (一)纳税人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所列的财产损失,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除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5000万元(含。指同一贷款人)需经市局审批外,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非正常财产损失均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审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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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