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所便函[2007]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基层局和纳税人的业务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一)《通知》中问题解答7:“纳税人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在原单位退养人员或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是指对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退养人员构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因政策原因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取得劳动部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