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20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2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64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办: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税地点和征管范围问题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市车购办分别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凡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说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