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2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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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业户税收管理的重要性,一定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和市局意见及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资格认定、定额核定及公示、发票、停复业管理及公示等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对经实际调查属实的不足起征点业户要依法办理免征手续,既要防止无原则、无事实依据,对低于起征点的业户强行将纳税定额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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