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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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局批准者外,企业须在到期之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各管理局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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