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征便函[2005]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就“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了修改,将原票样中的“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删除。用票人在开具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需再填制相关内容。
  二、凡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附件: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