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19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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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对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进行了统一。按照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发票》,并以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合法凭证。
  二、 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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