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1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6-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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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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