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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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23号)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清理整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只能开具给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向商业企业、其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月开票总额,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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