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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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神,并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到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意见》(国税函[2005]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防止“走过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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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doc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