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4]2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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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标志着国家税费改革已经成功迈出第一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明确政策及征收管理机构和职责,配备、培训业务人员,搞好局内、外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款征收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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