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8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6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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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税务部门征管措施的不断加强,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数量也不断增加,省局原制定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简称“双限”)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适应经济与税收发展形势的要求, 确保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限额标准作以下调整及说明:
  一、广州市、珠海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为半个月、限额为10万元;其他市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为半个月、限额为5万元。限期限额其中一项达到,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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