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6]14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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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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