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6]11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8
失效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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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市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总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设立、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纳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统一纳税分支机构的条件
  企业总部(总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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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2
实施时间:201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