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8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2-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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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现将通过CTAIS2.0江苏优化版“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资料的收集
   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由受理国税机关接受申请并启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受理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附报资料以及国税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将相关经济指标和税收指标真实、准确地录入CTAIS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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