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6]35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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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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