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6]3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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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省小浪底直属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
  企业年度财产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地税机关审批。
  我省35个扩权县(市)地税机关执行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
  省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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